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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

时间: 2024-08-11 18:32:05 |   作者: 开云登录平台

产品简介 / Introduction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依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8元。

  第七条中央驻琼单位、省属单位在省建设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为征收;在各市、县建设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由所在地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在本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临时规划许可证(或其它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砖005元。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建筑设计企业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完工后墙体批挡前,向负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筑设计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做检查,并出具该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证明。

  第十条建筑设计企业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完工后30日内,凭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墙体材料工程量清单、购进新型墙体材料正式发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证明及标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图等资料,向各级专项基金征收机构申报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其中在省建设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向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各级专项基金行政主任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

  (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三)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之前,已对墙体工程完成批挡的;使用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不得向实施工程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延长征收期限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全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列“暂存款”,待专项基金结算后,将确认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退付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缴入同级国库,需要退付的,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具体缴款、退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缴入国库,2006年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2007年以后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基金,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缴入库收入的2‰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列入部门预算,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省本级的专项基金收入和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列入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预算,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使用。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可以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一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各级专项基金行政主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各级专项基金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专项基金行政主任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各级专项基金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台帐,确保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计企业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各级专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督促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企业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的,由各级专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各级专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不按本办法征收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的;不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任部门、建筑设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省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